由牡丹籽油、红花籽油、紫苏籽油等原料植物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制成的珍稀食用油产品,由于被代理商夸大宣传有药用价值,生产商夫妻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起涉案金额4亿元、堪称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一再喊冤不停上诉、声称自己无罪的背后,是否有何隐情?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从这一案例中,人们能得到何种启示?
夫妻生产、销售植物油产品被判刑
2020年12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包括无锡瑞盈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盈公司)董事长卢某星及其妻子、公司法人李某在内的5名被告13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判决书认定,2013年11月15日,被告人卢某星、李某注册成立瑞盈公司,之后又先后注册成立无锡法瑞雅生物细胞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瑞雅公司)、无锡瑞泓干细胞科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泓公司)、无锡瑞鹏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鹏公司)、无锡瑞科干细胞科学发展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卢某星。卢某星、李某在瑞盈公司、瑞泓公司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植物油产品“生命三液”、“靶向六液”,由被告人李某进购牡丹籽油、红花籽油、紫苏籽油等原料植物油,以及维生素B6、维生素E、冰片等原料后,组织刘某功等人使用灌装机,将上述原料植物油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搅拌后灌装至50ml小瓶内,并贴标签、包装后向外销售。2017年9月之后卢某星、李某将上述产品的生产从瑞盈公司转移至瑞泓公司。
为了销售上述产品,卢某星将几家公司包装为“瑞德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通过举办宣讲会、发放宣传册、介绍治疗案例等方式,以“细胞因子”的名义宣传“生命三液”、“靶向六液”产品具有“清理毒素、修复再生、全面调节五脏六腑、防癌抗癌”的作用。卢某星还委托他人制作并架设了会员网站系统,将购买上述产品的会员按照购买金额分为区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等五级,并规定发展新会员可以获取奖金,并可以按照级别获取下线购买产品金额一定比例的推荐奖,代理商经向公司申请批准后还可以成为“店长”,可以获取店补奖金,上述奖金由会员系统每日自动结算并以电子币的方式向会员发放,电子币可以提现为人民币,公司从中收取提现手续费;“生命三液”、“靶向六液”在销售过程中系通过各级代理,由“店长”在系统内报单进行购买,卢某星、李某还雇佣了宋昕等人在吉林省长春市负责通过微信群接受店长的充值报单情况,经核实汇款情况后在会员系统内发放电子币,会员使用电子币订货后,再统计订货情况发送给负责发货的人员交由快递公司进行发货。卢某星等人以上述方式通过会员、代理不断滚动式发展新会员,以销售“生命三液”、“靶向六液”。
经审计,2016年1月至2018年案发,被告人卢某星、李某等结伙以上述分工和手法,生产、销售“生命三液”、“靶向六液”共计14万余盒,销售金额共计4亿余元。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卢某星、李某有期徒刑13年和11年,并各处罚金500万元和300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0年至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于一审判决,卢某星、李某夫妻表示难以接受,随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卢某星又提请再审,再被驳回;卢某星依旧不服,又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
与代理商合作陷虚假宣传危机
在申诉书中,卢某星坚决否认自己有罪,并列举了诸多自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和理由,在请求法院改判的同时申请解封其个人及“有海外股东背景且与本案毫无关系的法瑞雅公司”的资产。
资料显示,卢某星夫妻均是医科出身,并取得了高级技术职称,早年有制药厂从业背景,对于“药食同源”都有较深刻的研究。其名下企业瑞盈公司为“生命三液”和“靶向六液”产品的生产企业,案发时正在筹备新三板上市,瑞泓公司和瑞鹏公司为产品的销售企业。法瑞雅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生产、销售。此外,卢某星成立了深圳国科靶点药物有限公司并投资了4000万元与中国科学院深圳转化中心联合合作科研项目,生产NK细胞、DC细胞等免疫细胞及干细胞。
由于卢某星虽懂研发,却对销售、品牌宣传缺乏经验,于是2016年选择与柳某文团队进行合作,柳某文不但为瑞盈公司产品起了“生命三液”和“靶向六液”的名字,而且作为总代理商负责推广销售产品(包括市场定位、制定销售模式和宣传内容、招聘和培训讲师等)。刚开始,柳某文团队凭借丰富的销售经验和独特的销售模式,2016年期间使得瑞盈公司销售额剧增。但2016年年中开始,瑞盈公司陆续收到公众投诉和工商部门的检查及行政处罚。http://www.rrbj01.com/